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山东省省一级群众团体,名称为山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山东省对外友协。英译名为THE SHANDONG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简称SDPAFFC,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以增进人民友谊、推进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工作宗旨。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外交思想,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致力于同世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服务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

第四条 本会在中共山东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民间对外交流合作的顶层设计、长期规划和整体推进,组织实施重大民间对外交往项目,指导、协助各市对外友协和其他社会团体开展民间交往活动。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作为本会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严格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积极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双多边活动等。组织开展中外民间友好交往,促进民心相通。建立交流机制,为中外双方在各领域合作牵线搭桥。促进文化交流互鉴,讲好中国故事山东篇。培育中外民间友好力量,巩固与各国友好关系社会基础。

第七条 受委托负责全省友好城市关系、“山东省荣誉公民”、“山东省人民友好使者” 、“山东省政府友城留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积极开展民间外交等研究。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等。

第九条 开展其他有关山东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友好合作的工作。

第三章 机 构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第三年召开届中会议,到期召开全体会议换届选举。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组成应具有较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由上一届理事会议与社会各界协商确定理事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审查本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四)聘任理事、海外顾问等。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其职权是: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组成人员个别调整但须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等;

(四)决定临时召集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是对外友协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理 事

第十六条 本会采取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相结合制度。

第十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各市对外友协和企业等可成为本会团体理事。各团体理事单位推荐代表担任理事代表。代表岗位发生变动的,理事单位应另行推举并报省对外友协常务理事会审批。个人理事即海外名誉理事,主要由有一定知名度的友华、友鲁国际人士担任。

第十八条 团体理事可向本会提出对外交流合作的意见建议;经本会同意,团体理事可以对外友协理事名义参与符合本会宗旨的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应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并承担本会工作,并享有本会提供的国际交往方面的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条 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应遵守宪法和法律,对触犯法律法规的,理事会将撤销其理事资格。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省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捐助;

(三)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和

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收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

第六章 会 徽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徽由泰山、和平鸽和本会英文缩写组成,表达携手共创和平的含义,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并可在出版物或纪念品上印刷,也可制成徽章佩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西路28—1号。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省对外友协第四届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