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十一届全国理事会会议部分修改,2024年8月2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性人民团体,名称为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全国对外友协”。英译名为THE CHINESE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简称“CPAFFC”。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外交思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的工作宗旨是:增进人民友谊、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 贯彻执行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标中国式现代化目标任务,围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线,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立体式的民间外交工作,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广交深交朋友,促进中外人民相知相亲,营造良好国际环境,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总体外交全局。

第二章 工 作

第五条 开展中外民间友好交往,组织人员互访,举办纪念庆典,倡议和主办研讨会、洽谈会、论坛等交流活动,增进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建立信任,发展友谊。

第六条 推动国际合作,建立交流机制,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中外双方在经济、科技、人才等多领域的务实合作,为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七条 组织开展中外民间文化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加深了解和友谊。

第八条 负责指导、协调、管理、服务我国同外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的工作,推动中外地方和城市的交流与合作。作为世界城市和地方政府联合组织的成员,代表中国地方政府参与国际合作。

第九条 作为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具有全面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联合国的事务,积极参加其他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交流活动,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

第十条 发展中外民间友好力量,建立对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友协团体,联系各国对华友好人士、组织和社会团体,向为民间友好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人士和地方政府授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友谊奖”“中外友好杰出贡献奖”“人民友好使者”“友好城市杰出贡献奖”等表彰奖项。

第十一条 通过民间渠道和方式支持和声援各国人民争取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维护主权和安全的正义斗争。

第十二条 开展其他有关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友好合作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全国理事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会员包括同民间外交工作相关性较强的中央和国家机关、群团和社会组织、企业、文教机构、智库、媒体及地方友协。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遵守本会章程,为实现本会宗旨而承担一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民间外交活动,并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在国际交往方面的服务。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分别推荐代表,称理事代表,组成全国理事会。担任理事代表为职务行为,如理事代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所在会员单位应另行推举代表,并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理事代表如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或给本会事业造成损失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终止其理事代表资格。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每届任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全国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修改章程;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等领导机构;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负责主持日常工作。会长会议负责筹备下一届全国理事会会议,可决定临时召集全国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可决定增补、变更会员单位和理事代表,并提请下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追认。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的市、区、县,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对外友好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区、县对外友协在业务工作上接受上一级对外友协的指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

(二)政府资助。

第六章 会 徽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徽由梅花图案和文字“友好”、“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CPAFFC”组成。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和纪念品上印制,也可制成徽章佩戴。会徽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国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